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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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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中峰与德州润峰商贸有限公司、德州市新能石油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9
摘要: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民二初字第147号 原告李中峰,男,1990年4月24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仇荣恺,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润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 法定代表人何玉峰,职务总经理。 被告德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民二初字第147号

原告李中峰,男,1990年4月24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仇荣恺,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润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

法定代表人何玉峰,职务总经理。

被告德州市新能石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城区黄河涯镇。

法定代表人何玉峰,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中峰与被告德州润峰商贸有限公司、德州市新能石油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德州润峰商贸有限公司、德州市新能石油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中峰撤回对被告德州润峰商贸有限公司、德州市新能石油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9元,由原告李中峰负担。

审 判 长  申学风

审 判 员  郭卫锋

代理审判员  郝海莉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扬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