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民二初字第147号 原告李中峰,男,1990年4月24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仇荣恺,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何玉峰,职务总经理。 法定代表人何玉峰,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中峰与被告德州润峰商贸有限公司、德州市新能石油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德州润峰商贸有限公司、德州市新能石油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中峰撤回对被告德州润峰商贸有限公司、德州市新能石油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9元,由原告李中峰负担。 审 判 长 申学风 审 判 员 郭卫锋 代理审判员 郝海莉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