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后民初字第172号 委托代理人冯保安,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志献,男,1946年8月9日生,汉族。 被告赵连群,男,1978年5月25日生,汉族。 原告李志军与被告王志献、赵连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原告不能提供被告赵连群的准确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赵连群的送达地址,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应按被告不明确为由驳回原告的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志军的起诉。 审 判 长 常红波 代理审判员 朱艳钊 人民陪审员 任俊民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