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李志军与王志献、赵连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9
摘要: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后民初字第172号 原告李志军,男,1972年12月2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冯保安,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志献,男,1946年8月9日生,汉族。 被告赵连群,男,1978年5月25日生,汉族。 原告李志军与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5)内后民初字第172号

原告志军,男,1972年12月2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冯保安,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志献,男,1946年8月9日生,汉族。

被告赵连群,男,1978年5月25日生,汉族。

原告志军与被告王志献、赵连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原告不能提供被告赵连群的准确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赵连群的送达地址,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应按被告不明确为由驳回原告的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志军的起诉。

审 判 长  常红波

代理审判员  朱艳钊

人民陪审员  任俊民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