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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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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9
摘要: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东民初字第273号 原告李某某,女,1987年10月22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赵某某,男,1986年11月14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东民初字第273号

原告某某,女,1987年10月22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赵某某,男,1986年11月14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永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