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民二初字第167号 原告支汉青,男性,196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战强,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付生,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支汉青诉杜付生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支汗青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支汉青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卫锋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