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后民小字第23号 原告巩章林,男,194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 被告武合文,男,成年,汉族。 原告巩章林与被告武合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巩章林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巩章林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巩章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巩章林负担。 代理审判员 朱艳钊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