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后民小字第24号 原告尹红彬,男,1970年1月10日生,汉族。 被告夏少波,男,成年(出生年月不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红彬与被告夏少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尹红彬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红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常红波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