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正民初字第1658号 原告闵锋,男,汉族,1963年5月5日出生,住正阳县。 被告正阳县新阮店乡王李小学。 本院在审理原告闵锋诉被告正阳县新阮店乡王李小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闵锋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正阳县新阮店乡王李小学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闵锋撤回对被告正阳县新阮店乡王李小学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477.5元,由原告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