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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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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9
摘要: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少民初字第21号 原告魏某某,女,198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 被告杨某某,男,成年,汉族,住内黄县中召乡位庄村。 原告魏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魏某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少民初字第21号

原告某某,女,198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

被告杨某某,男,成年,汉族,住内黄县中召乡位庄村。

原告魏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魏某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朱艳钊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 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