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城民初字第250号 原告周志军,男,1970年6月8日生,汉族。 被告孟全希,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志军与被告李红军、被告孟全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志军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志军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志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邵希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