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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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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怀文与崔建兵、内黄县现代物流信息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9
摘要: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内城民初字第133号 原告崔怀文,男,1951年11月2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秦艳璐、秦富喜,内黄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崔建兵,男,1973年8月17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内黄县现代物流信息发展有限公司。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内城民初字第133号

原告崔怀文,男,1951年11月2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秦艳璐、秦富喜,内黄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崔建兵,男,1973年8月17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内黄县现代物流信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内黄县二帝大道南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李献红,任经理。

上列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崔建民,男,1968年12月30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东工路与德隆街交叉口向南50米路西。

代表人段建斌,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花婷,女,1979年11月9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林州市。

委托代理人武治平,男,1977年10月18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安阳县。

原告崔怀文与被告崔建兵、被告内黄县现代物流信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黄现代物流)、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险安阳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怀文、委托代理人秦富喜、被告崔建兵、被告内黄现代物流委托代理人崔建民、被告大地财险安阳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李花婷、武治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崔怀文诉称,2014年11月14日,我在被告崔建兵驾驶的豫EQA6xx车上跟车,在汽车行驶到内黄至田氏时我从车上摔下来,造成我右髂骨粉碎性骨折。被告崔建兵的货车挂靠在被告内黄现代物流,并在被告大地财险安阳支公司投有商业险。要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6483.24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崔建兵辩称,车辆在被告大地财险安阳支公司投的保险是全险,应由保险公司赔偿。

被告内黄现代物流辩称,1、我公司是豫EQA6xx车辆的登记车主,实际车主是被告崔建兵;2、豫EQA6xx车辆在被告大地财险安阳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车上人员险等险并覆盖不计免赔,对于原告崔怀文的合理合法损失应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3、原告崔怀文受雇于崔建兵,与我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或劳务关系。故我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大地财险安阳支公司辩称,1、原告崔怀文未向我公司报案,未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2、法律关系不符。本案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我公司与原告未签订劳务用工合同,不存在劳务关系。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2日,被告崔建兵雇佣原告崔怀文在其豫EQA6xx车上押车,在从田氏回内黄的路上走到楚旺镇南边时,原告崔怀文从车上摔下来,造成原告崔怀文右髂骨骨折、胸部及右膝软组织损伤及脑震荡等的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崔建兵及时向被告大地财险安阳支公司报案。崔怀文因受伤入住内黄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62天,支付住院医疗费4681.44元。原告崔怀文诉至本院,要求赔偿:1、医疗费4681.44元、2、误工费121.70元/天×242天=29451.40元、3、护理费79.60元×62天×2人=9870.40元、4、伙食补助费30元/天×62天=1860元、5、营养费10元/天×62天=620元,共计46483.24元。

另查明,事故车辆豫EQA6xx,登记车主为被告内黄现代物流,实际车主为被告崔建兵,并在被告大地财险安阳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及车上人员责任险及意外伤害险等险种,且案涉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其中乘客车上人员责任险的限额为20万元,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10万元。

再查,原告崔怀文为城镇非农业户口。原告崔怀文住院期间医嘱陪护2人,出院时医嘱卧床休息半年。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被告崔建兵证明材料、入院证、诊断证明、病历、出院证、医疗费票据、费用清单、车辆行驶证、车辆保险单、户口卡、被告崔建兵提交的车辆交强险抄件、二份商业三者险保单、意外险保单、车辆经营合同、被告大地财险安阳支公司提交的通行无忧保单及当事人陈述证实,且所有证据经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原告崔怀文受雇于被告崔建兵做车辆押运工作。在押运途中,原告崔怀文从车辆豫EQA6xx车上摔下,造成其身体受伤。由于原告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故原告崔怀文因受伤发生的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应由其雇主被告崔建兵赔偿。因事故车辆豫EQA6xx在被告大地财险安阳支公司投有乘客车上人员责任险及意外伤害险,故原告崔怀文的各项损失应由被告大地财险安阳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进行赔付,不足部分由被告崔建兵赔偿。崔怀文的各项损失结合本案有效证据应确认为:1、住院医疗费4681.44元、2、误工费24391.45元/年÷365天×(62天+180天)=16171.86元、3、护理费28472元/年÷365天×62天×2人=9672.68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1860元、5、营养费620元,以上共计33005.98元。根据以上赔付原则,该损失应由被告大地财险安阳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崔怀文医疗费等费用共计现金人民币33005.9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2元,原告崔怀文负担279元,被告崔建兵负担6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水喜

审 判 员  马红建

人民陪审员  马国兰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于晓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