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崔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9
摘要: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少民初字第56号 原告崔某某,女,1990年10月21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刘某某,男,1992年7月27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崔某某于2015年9月29日以双方和好为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少民初字第56号

原告某某,女,1990年10月21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刘某某,男,1992年7月27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崔某某于2015年9月29日以双方和好为由,特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永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