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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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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志杰与太平洋保险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9
摘要: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民二小字第5号 原告胡志杰,男,1981年1月5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陆,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平洋保险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住所地内黄县新华南路。 负责人吕红伟,职务经理。 原告胡志杰诉被告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民二小字第5号

原告志杰,男,1981年1月5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陆,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平洋保险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住所地内黄县新华南路。

负责人吕红伟,职务经理。

原告志杰诉被告太平洋保险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9月22日受理后,原告于双丽胡志杰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志杰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志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胡志杰负担。

审判员  申学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