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城民小字第15号
原告王秋忙,男,1947年10月24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窦发平,男,1964年3月29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窦新平,男,1958年2月21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秋忙与被告窦发平民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秋忙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秋忙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秋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邵希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