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后民小字第31号 原告康顺礼,男,196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振永,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顺礼诉王振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康顺礼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康顺礼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顺礼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康顺礼负担。 代理审判员 朱艳钊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