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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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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某某与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9
摘要:被告候某某,女,1969年4月21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芦某某与被告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芦某某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

被告候某某,女,1969年4月21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芦某某与被告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芦某某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芦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常红波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