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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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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陈伟民等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9
摘要: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后民初字第170号 原告杨某某,男,2002年1月5日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杨全安,男,1966年10月17日生,汉族,系原告之父。 法定代理人高玉娥,女,1966年5月5日生,汉族,系原告之母。 委托代理人陈军民,内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后民初字第170号

原告某某,男,2002年1月5日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杨全安,男,1966年10月17日生,汉族,系原告之父。

法定代理人高玉娥,女,1966年5月5日生,汉族,系原告之母。

委托代理人陈军民,内黄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伟民,男,1971年3月21日生,汉族。

被告石院珍,女,44周岁,汉族。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新渠道业务部,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15号CBD世贸大厦B座4楼。

原告某某与被告陈伟民等3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新渠道业务部主体不适格,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应驳回原告的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杨某某的起诉。

审 判 长  常红波

代理审判员  朱艳钊

人民陪审员  任俊民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