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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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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同兴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安阳安陶卫浴瓷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9
摘要: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内民二初字第26号 原告河南同兴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广武镇。 法定代表人王根柱,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左英杰,内黄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郭志林,男,196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内民二初字第26号

原告河南同兴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广武镇。

法定代表人王根柱,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左英杰,内黄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郭志林,男,196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

被告安阳安陶卫浴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黄县陶瓷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鹏。

原告河南同兴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兴公司)与被告安阳安陶卫浴瓷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陶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同兴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左英杰、郭志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安阳安陶卫浴瓷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同兴公司诉称,2013年12月16日,我公司与被告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施工项目为:成型车间施工(钢屋架、砖墙体、室内地平、包工包料),总工程价款为658.5万元,约定付款方式为原告施工材料进厂后,被告支付工程款10%,墙体钢架完工时再付20%工程款,现前两项工程已完工,被告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特向法院起诉,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鉴定费等共计2135803.7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安陶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6日,原告公司与被告公司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一、施工项目:成型车间;二、施工项目为:成型车间施工(钢屋架、砖墙体、室内地平、包工包料)……四、工程总造价……598.5万元,……六、付款方式:……施工材料进厂后按施工比例进度甲方付10%工程款,墙体钢屋架构整体完工时付20%工程款……。2014年2月10日,原、被告双方对合同补充一条:因原材料和预算超出,甲方愿补乙方施工费陆拾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开始施工,至原告完成墙体钢屋架构整体,被告一直未支付原告工程款,经向被告索要未果,引起本案纠纷。本案诉讼中,原告公司向本院申请工程造价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安阳新兴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原告已完成的工程量造价进行鉴定,鉴定造价:已完成工程造价1986155.75元,现场堆积材料144648元。在上述鉴定中,原告支付鉴定费50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被告公司章程、被告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图纸、鉴定费票据;本院委托安阳新兴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所做安新基建(2015)009号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书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的请求是否有相应的法律和事实依据,应否得到支持。本案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完成墙体钢屋架构整体,根据原告已完成的工程量,被告应当给付相应的工程款。被告应当支付的工程款数额,根据本院委托安阳新兴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原告已完成的工程量造价鉴定结果,已完成工程造价应为1986155.75元。原告在现场堆积材料经鉴定为144648元,该部分材料是原告为了施工所备,由于被告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正常履行,原告不存在过错,被告应当支付该部分材料的价款。原告在鉴定中支付的5000元鉴定费,被告依法也应当承担。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早日解决原、被告之纠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安阳安陶卫浴瓷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同兴钢结构有限公司工程款、材料款、鉴定费共计人民币2135803.7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886元,由被告安阳安陶卫浴瓷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郭卫锋

代理审判员  郝海莉

人民陪审员  温胜利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扬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