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民二初字第238号 法定代表人安荣彩,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俊田,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王太平,任组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昊海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市第一制药厂清算小组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昊海药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河南昊海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郭卫锋 代理审判员 郝海莉 人民陪审员 亓广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