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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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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民等46人与安阳飞鹰宾馆有限公司、河南国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沿黄投资有限公司内黄分公司、河南沿黄投资有限公司委托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9
摘要: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民三初字第115号 原告王利民,女,197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 原告赵翠平,女,197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 原告黄秀荣,女,194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 原告杨书意,男,196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 原告邓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民三初字第115号

原告利民,女,197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

原告赵翠平,女,197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

原告黄秀荣,女,194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

原告杨书意,男,196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

原告邓立平,男,195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

原告郭九翠,女,1953年8月3日出生,汉族。

原告苏日兴,男,193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

原告刘宝祥,男,193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

原告黄志强,男,197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

原告刘秀玲,女,197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

原告张秀英,女,196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

原告葛彦粉,女,198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

原告刘伟,女,1989年1月5日出生,汉族。

原告黄建民,女,196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

原告刘长河,男,197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

原告王社堂,男,197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

原告郭芳,女,1990年1月9日出生,汉族。

原告陈书霞,女,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

原告王秀平,女,194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

原告王长顺,男,195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

原告陈文领,男,194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

原告陈书云,女,195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

原告付翠芳,女,196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

原告王代普,男,195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

原告李新军,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

原告杨国兰,男,195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

原告郭爱芹,女,1955年3月6日出生,汉族。

原告李希明,男,194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

原告李红,女,197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

原告李敏,女,198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

原告张颖,女,198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

原告窦晓雷,男,1983年8月31日出生,汉族。

原告刘九顺,男,1950年7月6日出生,汉族。

原告牛全风,女,1937年1月4日出生,汉族。

原告石改姣,女,195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

原告何新花,女,197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

原告袁占伟,男,198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

原告张芳灵,女,1986年9月2日出生,汉族。

原告陈利芬,女,198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

原告张东亮,男,195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

原告张爱灵,女,198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

原告何新利,女,1976年4月5日出生,汉族。

原告赵翠霞,女,197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

原告孙明月,女,195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

原告张芳,女,199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

原告石改红,女,1969年8月7日出生,汉族。

原告代表人利民,女,197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

原告代表人赵翠平,女,197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

46位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俊田,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飞鹰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人民大道119号。

法定代表人刘华瑞,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晓冰,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国建筑工有限公司(原河南飞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冬青街7号1幢B座1809号。

法定代表人冯金成,任经理。

被告河南沿黄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东明路200号。

法定代表人刘法献,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沿黄投资有限公司内黄分公司。住所地:内黄县枣乡大道南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郭为长,公司经理。

原告代表人王利民、赵翠平与被告安阳飞鹰宾馆有限公司、河南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沿黄投资有限公司内黄分公司、河南沿黄投资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936元,减半收取14968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石红斌

审 判 员  康运庄

代理审判员  范培宇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贾晓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