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城民初字第299号 原告王古明,男,1964年4月10日生,汉族。 被告董昶,男,成年,汉族。 被告邵银粉,女,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古明诉被告董昶、被告邵银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古明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古明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对此应予准允。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古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水喜 审 判 员 马红建 人民陪审员 司志民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于晓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