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后民初字第130号 被告牛某某,男,1978年12月12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与被告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本案应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石某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常红波 代理审判员 朱艳钊 人民陪审员 任俊民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 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