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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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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某与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9
摘要: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后民初字第130号 原告石某某,女,1976年9月9日生,汉族。 被告牛某某,男,1978年12月12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与被告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后民初字第130号

原告某某,女,1976年9月9日生,汉族。

被告牛某某,男,1978年12月12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与被告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本案应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石某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常红波

代理审判员  朱艳钊

人民陪审员  任俊民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 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