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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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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胡风堂、苏颜丽、刘建祥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9
摘要: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民二金初字第66号 原告内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黄县城振兴路。 法定代表人徐振奇,职务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成国付,男,197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单位职工。 委托代理人杨献军,男,汉族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民二金初字第66号

原告内黄县农村信用联社,住所地,内黄县城振兴路。

法定代表人徐振奇,职务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成国付,男,197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单位职工。

委托代理人杨献军,男,汉族,1966年2月5日生,系原告单位职工。

被告胡风堂,男,196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

被告苏颜丽,女,198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

被告刘建祥,男,195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内黄县农村信用联社与被告胡风堂、苏颜丽、刘建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胡风堂、苏颜丽、刘建祥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胡风堂、苏颜丽、刘建祥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77元,由原告内黄县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长  郭卫锋

代理审判员  郝海莉

人民陪审员  张锋民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扬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