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民二金初字第66号 法定代表人徐振奇,职务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成国付,男,197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单位职工。 委托代理人杨献军,男,汉族,1966年2月5日生,系原告单位职工。 被告胡风堂,男,196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 被告苏颜丽,女,198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 被告刘建祥,男,195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内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胡风堂、苏颜丽、刘建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胡风堂、苏颜丽、刘建祥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胡风堂、苏颜丽、刘建祥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77元,由原告内黄县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长 郭卫锋 代理审判员 郝海莉 人民陪审员 张锋民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