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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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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现志、王雨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9
摘要: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民二金初字第36号 原告内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黄县城振兴路。 法定代表人徐振奇,职务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俊义,男,196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单位职工。 被告王现志,男,1963年1月9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民二金初字第36号

原告内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黄县城振兴路。

法定代表人徐振奇,职务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俊义,男,196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单位职工。

被告王现志,男,1963年1月9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雨,男,199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

原告内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现志、王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11月25日,被告王现志因承包土地在原告处借款1万元,被告王雨为该借款提供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义务,被告却未能按约清息,且借款到期后被告不能归还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予以拒绝。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王现志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25797元并承担法院判决履行期限届满前的利息,被告王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经向原告查明,被告王现志已经死亡,被告王雨住址不明,原告也不知其详细住址,不符合立案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内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郭卫锋

代理审判员  郝海莉

人民陪审员  亓广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 扬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