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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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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海民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9
摘要: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内民二金初字第38号 原告内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黄县城振兴路。 法定代表人徐振奇,职务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成国付,男,197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单位职工。 委托代理人杨献军,男,汉族

河南省内黄县法院

事 判 决 书

(2015)内民二金初字第38号

原告内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黄县城振兴路。

法定代表人徐振奇,职务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成国付,男,197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单位职工。

委托代理人杨献军,男,汉族,1966年2月5日生,系原告单位职工。

被告张海民,男,196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内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海民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张海民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8元,由原告张海民负担。

审 判 长  郭卫锋

代理审判员  郝海莉

人民陪审员  张锋民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扬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