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3944号 原告冯振,女,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代理人张佩,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管立,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代理人李辉,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爱华,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振与被告管立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田朝晖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