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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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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宋恒凯与被告张文化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9
摘要:被告张文化,男,汉族,住驻马店市。 委托代理人杨漫涛,驻马店市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原告宋恒凯与被告张文化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恒凯及其委托代理人程保才,被告张文化及其委托

被告文化,男,汉族,住驻马店市。

委托代理人杨漫涛,驻马店市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原告宋恒凯被告文化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恒凯及其委托代理人程保才,被告张文化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漫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恒凯诉称,2014年10月份,因其需建自家的房子,就让被告张文化负责承建,双方于10月7日签订了一份简单的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的付款方式是每建一层付款10000元。之后,由于被告张文化对其进行刁难和打骂,其将建房款37000元支付给被告张文化,但张文化对所承建的房屋没有打地坪,墙体没有粉刷,内墙没有施工,房梁也存在质量问题。现要求被告张文化返还没有施工多领取的建房款15000元并赔偿房梁损失20000元,共计35000元。

被告张文华辩称,1、原告宋恒凯所述与事实不符。按照双方之间达成的协议约定,建房每层提前预付10000元建房款(地基算1层);2、地坪和粉墙的费用另算,不在每层10000元的建房款之内;3、房屋主体封顶后原告宋恒凯与邻居之间因建房发生纠纷,施工被迫停止。粉墙是其在宋恒凯多次要求下组织人施工的,其及干活工人提出了先付工钱后干活,宋恒凯就先付了5000元部分工资,其收到钱后即开始工作。之后又因为宋恒凯邻居阻挠被迫停工,停工一段时间后宋恒凯要求继续施工,其及施工工人要求宋恒凯先把钱付完,因宋恒凯不同意才发生纠纷;4、两根大梁是在宋恒凯的要求下在夜里施工的,如出现质量问题宋恒凯曾作出愿意负责的承诺。之后宋恒凯认为大梁出现瑕疵,其对大梁也进行了修复,宋恒凯认可了并支付了工钱,说明宋恒凯对大梁存在瑕疵是认可的,其不存在多领建房款和损坏大梁进行赔偿的问题;5、原告宋恒凯所建房屋属于违章建筑,建房需要在双休日及夜间赶工,宋恒凯提起诉讼是想把违建房屋的风险转移到其身上。请求驳回原告宋恒凯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份,宋恒凯与张文化协商将其准备新建三层楼房一栋承包给张文化施工。10月7日,双方签订协议书一份,内容为:甲方宋恒凯、乙方张文化。甲方宋恒凯盖三层楼房:9.74m×9.37m=273㎡,共273×190=52600元;甲方承诺乙方一层一万,加地角共4次4万,剩12600粉墙,一层4300元。乙方承诺甲方安全第一、事故自负,院墙什么时候弄好,什么时候付钱。协议书签订后,由宋恒凯提供建房材料,张文化开始组织人员进行施工。施工期间经双方协商,所建楼房由三层改建为二层。截止至2015年1月26日,宋恒凯共向张文化支付建房款35000元。房屋二层主体施工结束后,双方因建房质量等问题发生纠纷,造成施工停止,内部墙体及地坪未施工,墙体未粉刷。

诉讼期间,宋恒凯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申请对张文化所承建的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进行鉴定。同时,宋恒凯向本院提出评估申请,申请对房屋未完工的地坪的施工费、房屋墙体内外粉刷的施工费、房屋隔墙的施工费、房梁施工质量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本院依法委托驻马店天工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所对房屋质量问题进行鉴定。鉴定机构通过勘验和调查后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鉴定意见为:所检该在建房屋外观质量缺陷、尺寸偏差、屋面坡度不符合验收规范规定。同时,本院依法委托驻马店中亚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宋恒凯申请的未完工部分施工费用及损失进行评估。评估机构通过勘验、询证和市场调查后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一份,评估报告书载明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为:该施工涉及的房产位于驻马店市驿城区胡庙乡胡庙街西段北侧,共三间两层,砖混结构,建筑面积184.24平方米。评估意见为:经评定估算,委估施工费的总评估价值为15975元。其中:地坪施工费2475元、内外墙粉刷施工费9000元、隔墙施工费2000元、房梁质量损失2500元。原告宋恒凯共计支出鉴定评估费6000元。

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据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农村建房施工合同不违法法律禁止性规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被告张文化作为施工方应依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任务。张文化所承建的楼房存在外观质量缺陷、尺寸偏差、屋面坡度不符合验收规范规定等事实,有鉴定意见书为凭,本院予以采信。同时,张文化未能完成全部施工任务这一事实,也有原告宋恒凯提供的现场照片及评估机构通过勘验后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凭,亦应予以采信。根据双方所签订的协议书可以认定,双方约定的施工费用单价为190元/平方米,协议原约定的施工面积为273平方米,总计施工费用为52600元,包括三层楼房、地角及墙体粉刷施工。依据该协议可以认定墙体粉刷施工费用应包含在190元/平方米的施工单价费用之内,协议书中对每层10000元的约定,应视为是对付款方式的约定。施工期间,所建楼房虽由三层变更为两层,但单价施工费用并未协商变更,故实际施工费用仍应按协议载明的190元/平方米计算。根据评估报告可以认定楼房的实际施工面积为184.24平方米,应付的施工费用为35005.6元。由于房内隔墙、墙体粉刷及地坪均属于施工范围,故该费用应包括房内隔墙、墙体粉刷及地坪的施工费用。由于张文化对房内隔墙、墙体粉刷及地坪未施工,该项费用应从已付施工费用中扣除并返还给宋恒凯。根据评估报告三项费用合计价值为13475元。同时,张文华所完成的施工任务存在瑕疵,给宋恒凯造成房梁质量损失2500元,该项费用也应从已付施工费用中扣除并返还给宋恒凯。以上,被告张文化共应向原告宋恒凯返还施工费用15975元。原告宋恒凯所支出的6000元鉴定费亦属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范畴,被告张文化也应依法予以支付。被告张文化的辩称因缺乏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张文化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宋恒凯返还施工款15974元并支付鉴定费6000元,共计21974元。

二、驳回原告宋恒凯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0元,原告宋恒凯负担110元,被告张文化负担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 伟

审 判 员  王永胜

人民陪审员  胡留纪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文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