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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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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崔伦毛与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沙河店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9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3025号 原告崔伦毛,男,汉族,住驿城区沙河店镇。 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沙河店镇人民政府。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伦毛与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沙河店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长庚于20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3025号

原告崔伦毛,男,汉族,住驿城区沙河店镇

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沙河店镇人民政府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伦毛与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沙河店镇人民政府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长庚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田朝晖

审判员  康 兵

审判员  王继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