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3918号 委托代理人李江洁,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顺河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顺河街道顺河村。 法定代表人刘收,主任。 委托代理人匡凯,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水山与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顺河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水山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田朝晖 审 判 员 邓卫军 代理审判员 康 兵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诗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