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沈民初字第01431号 原告武海军,男,196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委托代理人普刘杰,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海良,男,196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委托代理人李长勤,沈丘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海军诉被告武海良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海军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武海良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武海军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海军撤回对被告武海良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武海军负担。 审判员 樊耀奎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