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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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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信阳明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谢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9
摘要: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淮民初字第00025号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1983年10月生,住淮滨县。 被告信阳明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谢某某,男,汉族,1963年5月生,住河南省息县。 原告张某某诉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淮民初字第00025号

原告某某,男,汉族,1983年10月生,住淮滨县。

被告阳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谢某某,男,汉族,1963年5月生,住河南省息县。

原告张某某被告阳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谢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信阳明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注销,丧失诉讼主体资格,原告张某某保留起诉原信阳明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股东的权利,对本案申请撤诉,经审查,该申请系原告张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诉。

审判长 王 翔

审判员 孙 健

审判员 邬 成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