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淮民初字第00025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谢某某,男,汉族,1963年5月生,住河南省息县。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信阳明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谢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信阳明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注销,丧失诉讼主体资格,原告张某某保留起诉原信阳明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股东的权利,对本案申请撤诉,经审查,该申请系原告张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诉。 审判长 王 翔 审判员 孙 健 审判员 邬 成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