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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静霞与田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9
摘要:被告田英,女,1969年1月30日生,汉族。 原告邵静霞与被告田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徐冬冬、被告田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邵静霞诉称,2011年12月5日,被告借原告现金50000

被告田英,女,1969年1月30日生,汉族。

原告邵静霞与被告田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徐冬冬、被告田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邵静霞诉称,2011年12月5日,被告借原告现金50000元,约定月利率0.02元。利息付至2013年12月5日,至今本金及利息68000元未付。因原告需用钱,被告以不当理由拒绝偿付,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18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田英辩称,借款50000元及约定利息月利率2分属实,并约定用钱2个月。在2012年6月给原告6000元、2012年11月给原告10000元、2013年7-8月份给原告5000元、2014年5月给原告3000元,共计给原告24000元,以上还款未说明是本金还是利息。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5日,被告借原告现金50000元,双方约定月元息0.02元,用款期限2个月。被告借原告款后,共支付利息24000元,2013年12月5日后的利息未支付。原告向被告讨要借款及利息,被告未还,引起本诉纠纷

以上所述,有原告提供的被告于2011年12月5日出具的借条一张及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当庭陈述证实,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被告应支付原告借款及利息的数额是多少。本案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对2011年12月5日借款50000元及约定月元息0.02元的事实均予以认可。依据以上事实可以计算出被告每月应支付原告利息1000元,原告诉称利息结算至2013年12月5日共计24个月与被告辩称已给付原告24000元相符合。自2013年12月至2015年5月原告起诉时已18个月,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18000元的请求均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田英支付原告邵静霞借款及利息共计人民币6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被告田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