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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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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诉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9
摘要: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少民初字第42号 原告郭某某,女,1987年8月29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郭某某,男,1985年12月8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9月7日受理后,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9月21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少民初字第42号

原告某某,女,1987年8月29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某某,男,1985年12月8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9月7日受理后,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 燕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