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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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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扬与祝东国等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9
摘要: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正民初字第1092号 原告周扬,男,汉族,1976年11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 委托代理人肖海源,男,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豪,男,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正民初字第1092号

原告周扬,男,汉族,1976年11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

委托代理人肖海源,男,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豪,男,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里,任该公司总经理。

地址:驻马店市驿城区金雀路659号。

委托代理人张广省,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秋玲,任该公司总经理。

地址:驻马店市驿城区置地大道西段。

委托代理人张玉川,男,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军文,男,汉族,1966年2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

被告祝东国,男,汉族,1976年9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扬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李军文、祝东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扬撤回对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李军文、祝东国的起诉。

诉讼费2058元,减半收取1029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车卫东

审 判 员  杨 厅

人民陪审员  闵 鲍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朱 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