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正民初字第920号 原告张海光,男,汉族,1966年6月15日出生,住正阳县。 委托代理人何素林,男,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庞伟,男,汉族,1958年7月15日出生,住正阳县。 委托代理人张保东,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俊峰,男,汉族,1971年7月8日出生,住正阳县。 本院审理原告张海光诉被告庞伟、张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海光撤回对被告庞伟、张俊峰的起诉。 诉讼费2943元,减半收取147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孙 伟 审判员 杨 厅 审判员 吕仁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