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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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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光与庞伟、张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9
摘要: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正民初字第920号 原告张海光,男,汉族,1966年6月15日出生,住正阳县。 委托代理人何素林,男,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庞伟,男,汉族,1958年7月15日出生,住正阳县。 委托代理人张保东,河南明信律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正民初字第920号

原告张海光,男,汉族,1966年6月15日出生,住正阳县。

委托代理人何素林,男,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庞伟,男,汉族,1958年7月15日出生,住正阳县。

委托代理人张保东,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俊峰,男,汉族,1971年7月8日出生,住正阳县。

本院审理原告张海光诉被告庞伟张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海光撤回对被告庞伟、张俊峰的起诉。

诉讼费2943元,减半收取147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孙 伟

审判员 杨 厅

审判员 吕仁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