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正民初字第713号 原告李光,男,196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 被告袁加强,男,197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 被告孟祥勇,男,1969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 被告周永,女,197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 被告肖为民,男,196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 被告张和军,男,196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 被告黄桂香,女,194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光与被告袁加强、孟祥勇、周永、肖为民、张和军、黄桂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光撤回对被告袁加强、孟祥勇、周永、肖为民、张和军、黄桂香的起诉。 诉讼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车卫东 审 判 员 郭华伟 人民陪审员 史连文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朱 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