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正民初字第1038号 原告邹俊德,男,197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 被告张君,男,197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 被告张震,男,1997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俊德与被告张君、张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俊德撤回对被告张君、张震的起诉。 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车卫东 审 判 员 郭华伟 人民陪审员 史连文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朱 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