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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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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俊德与张君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9
摘要: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正民初字第1038号 原告邹俊德,男,197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 被告张君,男,197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 被告张震,男,1997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俊德与被告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正民初字第1038号

原告邹俊德,男,197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

被告张君,男,197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

被告张震,男,1997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俊德与被告张君、张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俊德撤回对被告张君、张震的起诉。

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车卫东

审 判 员  郭华伟

人民陪审员  史连文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朱 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