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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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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志强与屈三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9
摘要: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正民初字第1144号 原告程志强,男,197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 被告屈三民,男,197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志强与被告屈三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2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正民初字第1144号

原告程志强,男,197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

被告屈三民,男,197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志强与被告屈三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在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志强撤回对被告屈三民的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车卫东

审 判 员  郭华伟

人民陪审员  史连文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朱 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