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正民初字第1144号 原告程志强,男,197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 被告屈三民,男,197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志强与被告屈三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在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志强撤回对被告屈三民的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车卫东 审 判 员 郭华伟 人民陪审员 史连文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朱 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