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正民初字第723号 原告潘士和,男,汉族,1963年3月6日出生,住息县。 被告田怀兵,男,汉族,住正阳县。 原告潘士和诉被告田怀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潘士和撤回对被告田怀兵的起诉。 诉讼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孙 伟 审 判 员 杨 厅 人民陪审员 代俊杰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秋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