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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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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士和与熊义明、吴燕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9
摘要: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正民初字第720号 原告潘士和,男,汉族,1963年3月6日出生,住息县。 被告熊义明,男,汉族,住正阳县。 被告吴燕锋,女,汉族,住正阳县。 原告潘士和诉被告熊义明、吴燕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正民初字第720号

原告潘士和,男,汉族,1963年3月6日出生,住息县。

被告熊义明,男,汉族,住正阳县。

被告吴燕锋,女,汉族,住正阳县。

原告潘士和诉被告熊义明、吴燕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潘士和撤回对被告熊义明、吴燕锋的起诉。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孙 伟

审 判 员  杨 厅

人民陪审员  代俊杰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秋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