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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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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9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驿民初字第1114号 原告张高振,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法定代理人张小福,男,汉族,住址同上,系张高振之父。 委托代理人何银富,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明宇,男,汉族,住驻马店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驿民初字第1114号

原告张高振,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法定代理人张小福,男,汉族,住址同上,系张高振之父。

委托代理人何银富,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明宇,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法定代理人田长春、郭金云,系田明宇父母。

被告长春,男,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郭金云,女,汉族,住址同上.

三被告委托代理人杨漫涛,驻马店市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勇豪,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法定代理人马文华、范树勤,系马勇豪父母。

被告马文华,男,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范树勤,女,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高来喜,驻马店市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驻马店市小学校。住所地:驻马店市。

法定代表人杨保健,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沈志刚,男,汉族,该校职工。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刘四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时建民,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高振与被告田明宇、田长春、郭金云、马勇豪、马文华、范树勤、驻马店市小学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高振的法定代理人张小福及委托代理人何银富,被告田长春及委托代理人杨漫涛,被告马文华及委托代理人高来喜,被告孙店小学的委托代理人沈志刚,被告人保财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时建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高振诉称,2014年1月8日第三节课课间休息期间,在孙店小学六年级教室内,田明宇在与马勇豪打斗过程中将其左眼致伤。经驻马店市中心医院诊断为左眼角膜穿通伤,在该院住院治疗5天,支出医疗费2989.96元。后转入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12天,支出医疗费6577.7元。孙店小学在人保财险驻马店分公司投保有校方责任险,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险。现要求被告方赔偿医疗费19188.11元、营养费10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40元、护理费1908.37元、残疾赔偿金146348.7元、交通费5000元、鉴定及检查费5400元及精神抚慰金30000元,共计210235.18元;保留眼角膜移植手术费用的诉权;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田明宇、田长春、郭金云辩称,1、原告张高振诉称与事实不符,学校提供的有当事人的证言,证实第三节课间时,坐在第一位置的马勇豪转身拿坐在第二位置的田明宇的试卷,田明宇向马勇豪索要试卷,马勇豪就将试卷还给了田明宇。之后马勇豪又去拿田明宇的圆珠笔,田明宇又去讨要,马勇豪将圆珠笔还给了田明宇,并用手推了田明宇,田明宇向后推了一步,这时田明宇的同座张高振突然从座位上站起,田明宇右手握着的圆珠笔向后一扬恰巧碰着张高振的左眼。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并非马勇豪与田明宇打斗,而是马勇豪因顽皮推搡田明宇造成张高振受伤的,田明宇不存在任何过错,张高振所受伤害是马勇豪造成的;2、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马勇豪的父母马文华、范树勤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3、本次事件属于学校对学生管理不当问题所导致的,孙店小学也承担相应赔偿责任;4,其为原告张高振垫付有1400元医药费,垫付费用应予返还;5、孙店小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保险,人保财险驻马店分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付。

被告马勇豪、马文华、范树勤辩称,原告张高振起诉书的陈述与事实不符,马勇豪不应当承担责任。2014年1月8日第三节课课间时,在孙店小学六年级教室内坐在第一排位置的马勇豪转身拿坐在第二位置上田明宇的试卷对答案,田明宇向马勇豪索取,马勇豪就将试卷还给了田明宇。然后马勇豪又去拿田明宇的钢笔,田明宇又去讨要,马勇豪就将钢笔还给了田明宇,并用手拍了一下田明宇。之后,田明宇与坐在后排的女同学说话,在田明宇转身与女同学说话过程中,田明宇的腿被所坐的板凳挡了一下,田明宇身体站立不稳就向后退了一步,同时右手向后一扬,右手握着的钢笔恰巧碰着了突然从座位上站起来的同桌张高振的左眼。田明宇与马勇豪之间不存在打斗过程。拿试卷、还试卷、拿钢笔、还钢笔的过程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2、本次事故属于意外事件,对学校来说属于责任事故,应由孙店小学承担赔付责任;3、孙店小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相应保险,应向人保财险驻马店分公司索赔;4、原告张高振诉求数额过高部分不应得到保护。

被告孙店小学辩称,1、学校对学生有安全管理教育的职责,对此学校做了大量的工作,制定有安全管理制度,每周一都结合学生在校实际和需求进行安全问题讲解,并按上级规定将每周五下午第三节课定为安全课。学校一直将学生在校的课外安全作为重点内容来抓。为防范于未然,还购买有《地方性校(园)方责任保险》,以应对万一出现的安全事故;2、事件发生时当事人已经超过10周岁以上,学校已尽到了教育职责,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相关赔偿责任应由马勇豪和田明宇的监护人承担。

被告人保财险驻马店分公司辩称,1、如经法庭审理查明,孙店小学在其公司投保有校园方责任险,原告张高振属于该校2013级注册学生,张高振诉称的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不存在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免赔情形,对于原告张高振合理合法的损失,其公司同意在保险限额内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2、根据原告张高振的诉称,被告田明宇、马勇豪在事故中存在重大过错,课间活动中教师没有职责去管理学生,学校在本次事故中不存在过错,故原告张高振的损失应由被告田明宇和马勇豪及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3、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其公司不承担鉴定费、诉讼费及精神抚慰金;4,原告张高振在本次诉讼中已经申请法院对外委托进行了伤残鉴定,故再请求保留角膜移植费用没有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高振与被告田明宇、马勇豪同为孙店小学2014届六年级学生。张高振与田明宇系第二排同座位的同学,马勇豪的座位位于张高振和田明宇座位前侧第一排。

2014年1月8日第三节课后课间休息时,坐在第一排位置的马勇豪转身拿坐在第二排位置的田明宇的试卷,田明宇向马勇豪索要试卷,马勇豪将试卷还给了田明宇。之后,马勇豪又去拿田明宇的钢笔,田明宇又去讨要,马勇豪将钢笔还给了田明宇,并用手推了田明宇,田明宇向后退时,同座的张高振突然从座位上站起,田明宇右手握着的钢笔向后扬的过程中碰着张高振的左眼。第四节课期间授课老师发现张高振有异常,用手一直捂着眼睛,随即通知班主任周老师,周老师赶到教室了解情况后,通知田明宇的家长和张高振的父亲张小福。当日中午12时许,张小福带张高振到驻马店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田明宇的父亲田长春一同前往。医院对张高振的伤情诊断为:穿通性眼外伤。入院后,医院为张高振行左眼穿通性眼外伤清创缝合术,术后给予抗炎止血药物静滴,局部换药,消炎眼水点眼等治疗。2014年1月12日,张高振出院,共住院4天,支出医疗费2963.96元。出院医嘱建议:继续药物消炎;定期复查,1周复诊;不适随诊。出院当日,张高振到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医院对其伤情诊断为:左眼角膜穿通伤缝合术后。住院期间,医院给予张高振抗生素及神经营养药物治疗。2014年1月24日,张高振出院,共住院12天,支出医疗费6418.7元。出院医嘱建议:继续用药;2周后门诊复查;不适随诊。2014年7月16日,张高振再次到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医院为张高振行左眼角膜拆线术,术后给予抗炎、营养神经及对症治疗。2014年7月30日,张高振出院,共住院14天,支出医疗费8922.25元。出院医嘱建议:继续用药;2周后门诊复查;不适随诊。此外,张高振在医院门诊检查及购药另支出费用922.2元。以上,张高振共住院30天,支出医疗费19277.11元,其中,田长春支付1400元,马文华支付2490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