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虞民初字第1487-1号 原告王坤,男,1983年出生。 被告姜颖,女,1979年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坤诉被告姜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商丘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2015年9月16日函告本院,已于2015年9月11日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马雷霆(被告姜颖的丈夫)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并对犯罪嫌疑人马雷霆、姜颖名下的房产、土地、车辆等涉案财物依法进行查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坤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3800元,保全费5000元,退回原告王坤。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田仲秋 审判员 梁培勤 陪审员 何文学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