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虞民初字第2285号 原告任某,男,198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虞城县。 委托代理人段洋河、高嘉伟,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女,199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虞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任某于2015年9月18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 审判员 郑 勋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