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任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9
摘要: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虞民初字第2285号 原告任某,男,198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虞城县。 委托代理人段洋河、高嘉伟,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女,199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虞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与被告王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虞民初字第2285号

原告任某,男,198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虞城县。

委托代理人段洋河、高嘉伟,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女,199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虞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任某于2015年9月18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

审判员 郑 勋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