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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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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明元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虞城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9
摘要: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虞民初字第2006号 原告侯明元,男,1964年出生。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虞城县支行,住所地虞城县胜利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韩润宇,行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明元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虞城县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虞民初字第2006号

原告侯明元,男,1964年出生。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虞城县支行,住所地虞城县胜利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韩润宇,行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明元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虞城县支行储蓄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明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元,减半收取2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勇

审 判 员  梁培勤

代理审判员  梁大红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晓慧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