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虞城县豫盛文具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虞城县致信一路东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聂玉玲,总经理。 被告庞理,男,1984年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钦军与被告虞城县豫盛文具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庞理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钦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60元,减半收取1830元,由原告侯钦军承担。 代理审判员 梁大红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晓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