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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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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钦军与虞城县豫盛文具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庞理邮寄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9
摘要:被告虞城县豫盛文具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虞城县致信一路东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聂玉玲,总经理。 被告庞理,男,1984年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钦军与被告虞城县豫盛文具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庞理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

被告虞城县豫盛文具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虞城县致信一路东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聂玉玲,总经理。

被告庞理,男,1984年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钦军与被告虞城县豫盛文具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庞理邮寄服务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钦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60元,减半收取1830元,由原告侯钦军承担。

代理审判员  梁大红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晓慧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