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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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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付停与韩发展合伙协议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9
摘要: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虞民初字第1007号 原告刘付停,男,1955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曙华,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发展,男,1969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明月,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付停与被告韩发展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虞民初字第1007号

原告刘付停,男,1955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曙华,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发展,男,1969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明月,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付停与被告韩发展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付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28元,减半收取1564元,由原告刘付停承担。

审 判 长  王 勇

代理审判员  梁大红

人民陪审员  何文学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晓慧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