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虞民初字第1007号 原告刘付停,男,1955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曙华,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发展,男,1969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明月,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付停与被告韩发展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付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28元,减半收取1564元,由原告刘付停承担。 审 判 长 王 勇 代理审判员 梁大红 人民陪审员 何文学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晓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