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虞民初字第1997号 法定代表人张凤龙,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许灵媚,虞城县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孔爱英,女,1967年出生。 原告永城市光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孔爱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和解,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城市光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张光明 审判员 梁培勤 陪审员 何文学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