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虞民初字第1710-1号 法定代表人石一波,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洪灿,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马郡范,经理。 原告河南省虞城县群友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郡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省虞城县群友食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虞城县群友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00元,由原告河南省虞城县群友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田仲秋 审 判 员 梁培勤 人民陪审员 何文学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赵晓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