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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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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世领与虞城县镇里堌乡豫东明珠新型社区、王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9
摘要: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虞民初字第312-1号 原告郭世领,男,1978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志英,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虞城县镇里堌乡豫东明珠新型社区。 被告王军,男,1968年出生。 原告郭世领诉被告虞城县镇里堌乡豫东明珠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虞民初字第312-1号

原告郭世领,男,1978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志英,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虞城县镇里堌乡豫东明珠新型社区

被告王军,男,1968年出生。

原告郭世领诉被告虞城县镇里堌乡豫东明珠新型社区王军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世领诉称,2013年6月11日,原告郭世领与被告签订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承被告开发的虞城县镇里堌乡豫东明珠新型社区的土建工程。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施工人员及施工所需机械设备进场,按照施工图纸自筹资金垫资施工,但因被告资金困难,造成工地所需原材料不能及时供应,致使原告多次停工。为早日完成该工程,原告借钱完成25户两层商铺、7户三层商铺及3户一层商铺的主体结构建设。除该合同施工图纸之外,双方经协商,被告又将另外12户商铺的地基1618平方米交给原告施工,同时应被告的要求原告为上述承建的30多户商铺室内修建36个楼梯。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只给付原告工程款31万元,剩余工程款77.85万元被告以种种理由无故拖延。为此,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77.85万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须有明确的被告。原告郭世领起诉的“虞城县镇里堌乡豫东明珠新型社区”并不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郭世领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85元予以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田仲秋

审判员  梁培勤

陪审员  何文学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