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虞民初字第2355号 原告郭爱军,男,1960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治国,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惠民,男,1971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青春,虞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爱军与被告赵惠民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原告的申请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爱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梁培勤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