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虞民初字第947号 法定代表人赵玉玲,董事长。 被告张伟平,女,1988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虞城县众捷汽车贸易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捷公司)诉被告张伟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众捷公司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众捷公司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依法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虞城县众捷汽车贸易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虞城县众捷汽车贸易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侯 文 审 判 员 沈明远 人民陪审员 吴先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