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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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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城县众捷汽车贸易物流有限公司与张伟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9
摘要: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虞民初字第947号 原告虞城县众捷汽车贸易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虞城县。 法定代表人赵玉玲,董事长。 被告张伟平,女,1988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虞城县众捷汽车贸易物流有限公司(以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虞民初字第947号

原告虞城县众捷汽车贸易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虞城县。

法定代表人赵玉玲,董事长。

被告张伟平,女,1988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虞城县众捷汽车贸易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捷公司)诉被告张伟平劳动争议纷一案中,原告众捷公司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众捷公司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依法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虞城县众捷汽车贸易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虞城县众捷汽车贸易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侯 文

审 判 员  沈明远

人民陪审员  吴先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萍

责任编辑:国平